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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     来源:     点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院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为了推进学院的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规则

1.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2.学院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学院工会或1/3以上当届学院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教代会。

3.学院教代会须有2/3以上学院教代会代表出席。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学院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一)做好学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院教代会代表;

(二)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院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学院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受理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学院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学院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学院教代会职权

1.听取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6.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学校和校教代会提出的、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规则

1.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

2.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学院教职工人数的 10-30%,人数多少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

3.学院教代会代表应以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为主,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0%

4.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为学院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学院教代会主席原则上由相应副院长担任,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5.学院教代会代表以各系(航空推进系、流体机械系、工程热物理系、热能工程系、能源工程系、电推进系、仿真中心、心动科教中心、机关、博士后及项目聘用人员)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各系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学院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办公室备案。

6.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院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7.学院教代会代表对各系教职工负责。学院教代会代表在学院内部各系间调动时,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学院教代会代表退休、离职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学院教代会代表权利与义务

1.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院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根据安排,列席研究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2.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参加教代会重要议题讨论前,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系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和所在系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其他

1.学院教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况的,所在系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因故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学院教代会工作;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学院教代会工作;

(三)其他不适合或无法继续担任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学院向校教代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所在系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补选结束后,学院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办公室备案。

2.学院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决议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党纪或国家规章制度,受到重大党纪或学校行政处分。被撤销代表资格者有权向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诉。

3.12之外的原因,造成学院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同本章第1条规定。

4.该制度解释权归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会。

5.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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