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学生退学与试读管理细则
为了全面落实学校《学生手册》相关教学管理规定,规范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学生手册》(2015修订版)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 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未取得必修计划学分的70%。(注:必修计划学分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 经补考后,连续两学年累计未取得必修计划学分的80%。
(三) 试读一年内重修课程(经补考)未达到70分。
(四) 在校年限达六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的。
(五)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或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交学费的。
(七)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复查不合格的。
(八)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学生退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由学生家长签字、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手续。
如退学的学生本人、家长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可提供相应材料和说明,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处理。
(二)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决定在送本人的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条 退学学生限期在两周内必须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按期办完退学手续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有关条款发给相应证书。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将其户口、档案等寄往原户籍所在地,不再发给任何证书。
第四条 退学的学生均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对第一次达到第一条第(一)、(二)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并经学院审批,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可申请留级或跟班试读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年。试读一年内又达到退学条件的,必须退学。
第七条 有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如达到第一条第(一)、(二)款退学条件,不允许试读,直接予以退学。
第八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原本已通过的成绩仍有效,此前修读过的不及格课程须重修。一年内所有重修课程全部达到70分,可解除试读,继续学习,否则予以退学。对跟班试读的学生,除一年内重修课程(经补考)全部通过外,还必须修读当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总学分的70%,并成绩合格,否则予以退学。(注:若教学计划有变,以执行的教学计划为准。)
第九条 学生申请试读经学院批准后,须由学生签字同意《暂缓退学承诺书》(附件一),学生家长签字同意《暂缓退学学生家长承诺书》(附件二),并严格按照承诺书内容执行。
第十条 每学年结束后,由教学副院长在院务会上通报学院本学年退学及试读学生情况。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开始实施,对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2013级、2014级本科生适用,由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