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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     来源:     点击: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

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动力学院)采购管理工作,结合动力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力学院采购由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和动力学院自行采购两部分组成,动力学院自行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施工(含暂列专业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含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认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二)货物类项目

1.非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或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2.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或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3.其他(如图书教材、原材料、器件等类):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耗材等)。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需申请认定,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附件1),经采购单位审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即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认定后生效。

(三)服务类项目

预算估计单价或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

第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严格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动力学院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限制、排斥、阻挠潜在的工程建设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也不得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动力学院采购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竞价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动力学院成立由院长、分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动力学院所有采购(含教职工个人科研经费采购)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采购工作负责人(原则上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工作人员及管理职责;

(二)结合动力学院实际情况,对学校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院的采购活动,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监察处的监管,对不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购工作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对学院老师进行采购政策培训;

(二)审核比/竞价项目采购申请;

(三)在动力学院官网及时发布竞价项目的采购公告;

(四)在竞价项目中组织动力学院竞价小组并全程监督竞价过程;

(五)在动力学院官网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及时公示比/竞价采购项目过程及结果,为公示通过的比/竞价项目备案;

(六)受理学院采购活动中所出现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由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担任,对采购活动承担直接责任,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学校在编教职工作为采购经办人代为实施采购活动,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是:

(一)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制定采购计划;

(二)提出采购申请,确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公告等文件;

(三)进行比价或参与竞价,确认采购结果;

(四)按规定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报送审计,采购过程归档等;

(五)对委托的采购经办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条 纳入动力学院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依据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自行确定供应商,需签订合同的,履行学校盖章程序。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含)至1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动力学院申请后,通过比价方式,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含)至5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动力学院申请后,通过竞价方式,即在动力学院官网发布采购公告,由动力学院成立竞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含)至5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由动力学院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后方可进行比/竞价。

(五)工程服务采用固定费率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设计服务取费费率不宜超过5%,工程监理服务取费费率不宜超过3.3%,其他工程服务取费应遵循国家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及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包含工程各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归档工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正本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货物与服务采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符合动力学院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可以从“阳光校采·北航电商直采平台”直接下单采购。流程为:(1)登录电商平台网址:http://mall.buaa.edu.cn, 通过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2)选择商品加入购物车,在购物车内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确定无误后结算下单;(3)货到验收无误,登录平台确认收货后打印电商验收单、电子发票,直接建账报销,无须履行采购过程及结果公示和签订合同的程序。

(二)采购预算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按照从优原则自行采购,需签订合同的,履行学校盖章程序。

(三)采购预算2万(含)至10万元人民币(不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动力学院申请后,通过比价方式,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预算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未达到学校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报动力学院申请后,通过竞价方式,即在动力学院官网发布采购公告,由动力学院成立竞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组织不少于三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按照“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于设备仪器采购,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北航资字〔20162号)规定,根据合同、发票等资料及时组织人员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谁采购、谁归档”的原则,采购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存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正本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比/竞价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比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申请表》(附件2),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原则上邀请不少于三家参选单位或供应商通过正式书面的形式提供报价及相关质保承诺。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应确保每一家受邀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所获得的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如涉及)、工程控制价(如涉及)、服务需求等相关信息均一致。涉及比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须在邀请参选单位或供应商报价前请动力学院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三)比价过程采购项目负责人依据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比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比价过程及结果公示,申请时须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XXXX学院XXXXXXX采购项目比/竞价情况公示》(附件345之一),《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比/竞价备案表》(附件6),所有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的报价单、工程控制价(如涉及)等采购过程纸质原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四)比价过程及结果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动力学院官网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五)因涉及国外禁运、限制购买等原因不宜在网上公示采购过程及结果的比价项目,应获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申请表》(附件2),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委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动力学院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为3个日历日)。涉及竞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负责人还须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委托学校已入围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三)采购公告期截止后,如报名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不足三家,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时间(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日历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竞价小组,按照采购公告公布的竞价会时间,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形式原则上对不少于三家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的响应资料如报价、工期、服务及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有效竞争,按照货比三家、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竞价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要求报名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在竞价会之前邮寄密封好的正式书面报价及其它所需提供的资料,竞价会召开时方能开启。

(四)竞价小组的组成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原则上由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经办人(如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监管人组成,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监管人不能与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为同一人。竞价小组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竞价过程及结果公示,申请时须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XXXX学院XXXXXXX采购项目比/竞价情况公示》(附件345之一),《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服务比/竞价备案表》(附件6),工程控制价(如涉及)、所有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的报价等采购过程纸质原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五)竞价过程及结果审核通过后,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动力学院官网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按照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六)因涉密、国外禁运、限制购买等原因不宜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公示采购过程及结果的竞价项目,应获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异议、投诉、举报及违纪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对动力学院采购活动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的询问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加盖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疑函)向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事项(对形式不符合的质疑不予受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质疑事项通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并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送达提出质疑的参选单位或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参选单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全力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全力配合学校监察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处理异议、投诉或举报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采购活动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动力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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