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特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新生,要求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限额
第四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全校每年奖励100人左右。
第五条 研究生院按照各学院当年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占全校比例,确定学院“博士新生奖学金”奖励限额。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发放。
第七条 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奖励限额内,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自主设置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提出申请,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虑申请者的研究生及本科阶段学业排名,讨论决定本学院当年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博士生的获奖人名单,并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整个评定上报工作须于每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开展,在秋季开学前完成。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获得“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博士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平均额度发放,在后续学习阶段按学院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参加评定。在学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长奖学金、国际会议资助、社会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无故未按时报到者不予发放,入学后一个学期之内因各种原因退学、受纪律处分或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已发放奖学金须退回学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